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在自治区域内,由当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 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宪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1947年, 根据党中央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方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这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为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00多个民族自治县(旗), 70%以上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共同繁荣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我国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少数民族的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如云南地区的何族、景颇族等少数民族仍保留着原始时代的生活方式,四川凉山地区的彝族处在奴隶社会阶段,藏族人民生活在农奴制的压迫之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 进行一系列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剥削和压迫,各族人民翻身做主人,迈进了社会主义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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