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3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全国土地改革前在农村占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富农,占有总耕地的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 14%,处于无地少地状态。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的二三十倍,农村存在着大量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种状况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 全国分批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一份,让他们自己耕种,自食其力。到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每年需向地主缴纳的300多亿千克粮食的地租也被免除。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土地改革的意义 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2 000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 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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